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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银行赴港上市后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二)国家方针政策的改变要以规范的方式发布。


  

  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过程,该保密的要严格保密。不该保密的,不要任意扩大保密范围。制定出来的政策,要以规范、统一的方式发布,给公众一个稳定的预期。国内报刊杂志上往往以所谓“权威人士”的“透露”、“坊间传言”等方式提前泄露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政策,这些政策上市公司是不可能知道的。海外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看到这样的报道,就去求证于上市公司,结果一问三不知,还信口说“没有影响”。海外投资者怎能不失望?


  

  (三)要深入学习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提高法律意识。


  

  香港法律以普通法为基础,很精密,也很繁杂,学习起来着实不易。即使是香港的成文法,也不容易学习。如单单一部《证券及期货条例》,仅正文部分(不含附件),就409条,汉字40多万字。因此,上市银行不培养懂香港法律的专门人才不行,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下苦功夫学习香港法律也不行。不懂香港法律,就难以全面掌握“游戏规则”,就会在“博弈”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很多内地的到境外上市的公司,都通过聘请专业顾问等适当安排,协助董事和其它高管人员熟悉关于公司行为的责任承担、董事会和董事个人的责任性质等法律。此外,还要学习内地的法律。其实,中国企业的很多错误,在中国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关于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证监发[1999]18号,1999年3月26日)就有原则性的规定,只要企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出问题的公司,大都是忽略上述“意见”,没有法律意识的公司。而法律意识是长期学习,不断积累,潜移默化的结果,临时突击,急用急学,是不可能培养起法律意识来的。


  

  (四)上市银行要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控,合法合规经营,防止内幕交易和违规关联交易,防止出现大案要案。


  

  在香港市场,所有上市公司都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制订的《证券上市规则》其第3.08条(“董事”)规定如下:“发行人的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发行人的业务。本交易所要求董事需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但实际上香港法律基础上的公司董事,特别是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远较内地宽泛。一旦犯规,上市公司和董事将遭受由私下谴责到撤销上市地位等9种程度不等的处罚。《证券上市规则》将上市公司的许多责任直接置于董事身上。香港公司不设置法定代表人,董事是实际的责任承担者。股东大会把管理权限交给董事会,公司章程细则一般都明确赋予董事会管理公司的权力。董事会通过开会以决议形式实现其权力。但许多情况下,公司董事需要共同以及个别地为公司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银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要依法进行,并严格按照权限办事。要保证上述“三会”召开的合法性,为此,可引入律师或商业银行内设的法律事务部的法律专业人士来见证和论证“三会”召开的合法性。要通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方式,为上市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促使其合法经营。此外,董事为防范自身的风险,可购买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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