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地银行赴港上市后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2003年4月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前,按照香港法律原有规定,证券及期货市场不当行为的受害人,可依据普通法或衡平法寻求赔偿,但其必须按照传统侵权法、契约法或违反诚信责任等法律原则提出索偿,因此往往面对多项程序上及法理上的障碍。《证券及期货条例》鼓励投资者自行保障自身权益,赋予那些因市场不当行为而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影响的人士法定诉讼权利。受害人可向原讼法院申请强制令及请求损害赔偿。此项法定诉因的确立,旨在弥补将市场不当行为纳入传统普通法或衡平法规则的处理方式的不足。


  

  因此,内地银行赴港上市,面临着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法律风险。2004年发生的“中国人寿”在美遭遇集体诉讼的事件仍让不少已境外上市和拟境外上市企业心有余悸。2004年,中国人寿被国家审计署发现违规后,在美遭遇集体诉讼。在起诉状的被告栏里,除了中国人寿,还有五位自然人,分别是中国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宪章、独立非执行董事龙永图、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德熙、董事兼副总经理苗复春及非执行董事吴焰。这些管理层人士成为被告的原因是 “知情不报”。消息传出,中国人寿在纽约和香港的股价应声而落。当日,中国人寿H股大跌4.4%,中国人寿ADR(美国存托证券)下跌了7.4%。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调低了中国人寿的评级。尽管香港不像美国那样“好讼”,但诉讼风险也是不能不提防的。


  

  (九)投资者关系管理不当引致的法律风险


  

  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内地企业赴港上市,需在香港派驻代表机构负责联络和公司秘书工作。但内地不少在港上市的公司派驻的人员职务层级较低,或缺乏与投资者沟通的经验或相关的专业知识,遇有问题往往需要层层向上级请示后才敢于对外发布消息,在上级批复前对投资者或媒体敷衍塞责,往往引起投资者的不满,不利于其市场形象的提升和股价的稳定、提高。


  

  三、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国家管理经济的方式要改变。


  

  要改变以行政手段推动改革的做法,做到先立法后改革。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与上市的推动是通过行政手段。而在澳大利亚,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联邦银行(Common wealth Bank of Australia,以下简称CBA)的改制和上市就是通过立法—— CBA重组法。从1911年成立到1991年上市,CBA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均建立在各种法案基础上。CBA的每一次重要变化,包括管理体制的变化、经营业务范围的变化等,都是在政府和议会通过法案情况下完成的,而这些法案的制定均经过充分的论证。我们知道,立法的过程比国务院政策制定的过程更严肃、更谨慎。因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前行长张肖不久前指出,“这轮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如果能够先立法就会更圆满。”同样地,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也应该通过立法;中央银行的很多政策,也是可以通过发布人民银行规章而不是“通知”的形式进行的。用法律的形式管理经济,将给国际投资者一个稳定的预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