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增加资本金,在具体使用上一般是拨付给分支机构、购置资产以及作为营运资金等。但要警惕其违规进入股市,委托理睬或炒作自己股票。因此,挪用、非法使用募集资金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可不防。
(六)违规关联交易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由于H股公司多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再加上企业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往往被母公司所控制,因此,H股公司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也不足为怪。但香港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非常严格,一些H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而不遵守上市规则及时进行披露,或进行关联交易时不按程序办事,因此常常受到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谴责。如,“东北输变电”,曾因与母公司东北输变电集团公司存在着违规关联交易而受到了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谴责。在内地已赴港上市和拟赴港上市的银行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关联企业,比如,有的银行的股东也从事商业性的金融业务(如中建投),有的银行的股东是实业公司(如建行、民生银行的股东),有的银行有“兄弟公司”、子公司,因此,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合规合法地进行关联交易,防范法律风险十分必要。
(七)大面积亏损所引致的法律风险
H股公司中,有不少公司的经营业绩一般在上市的当年或第二年就明显下降,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形成强烈的反差,使投资者感到失望。因此,H股公司面临大面积亏损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比如,东北输变电,因拖欠香港银团贷款4000万元未还,被银行申请法院清盘,后因达成还款协议才免遭清盘厄运。2005年,广东科龙业绩大变脸,人为操纵迹象明显,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香港及内地审计师亦对其年报持保留意见并不再续任。
目前,与外资银行、境外银行相比,内资银行的持续盈利能力颇受质疑。内资银行的盈利主要依靠存差;境外银行业得益于综合经营、收费自由等制度优势,其非利息收入所占收益比重越来越高。内资银行的税负偏高,而外资银行享受着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内资银行在风险管理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和文化、理念等方面都与外资银行存在着不少差距。因此,内地银行面临着在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后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压力,面临着大面积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八)诉讼仲裁法律风险
H股投资者与H股公司或董事之间因公司事务而发生的争议,依据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即中国内地法律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境外股东可选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选择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不适用于因香港《投资者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有关行为所引起的索赔等民事纠纷,则可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