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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银行赴港上市后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目前,国内银行业的税负偏高,这一现象有望改善。但由于我国在税收立法领域长期存在的以国务院出台的“暂行条例”代替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状况不会在短期内改变,因此,即使国内银行业的税负偏高的现象改变了,法律不确定性的风险依然存在。在政府优惠贷款方面,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优惠也存在着不确定性。此外,商业银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目前是计息的,这也是对商业银行的一项优惠,这项优惠是否会改变,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所带来的风险,在银行上市后会更加突出。一旦有利空消息出台,将给上市银行的股价带来严重影响。


  

  (二)上市银行的市场失当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市场失当行为”是香港证券法上的概念。它一般指对整体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健全及公平运作有负面影响的活动,这些活动会对市场或市场价格造成一个虚假或误导的表像。市场失当行为已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清楚界定,一般而言,它包括:1、内幕交易;2、操纵股票市场,指操纵某公司的证券价格及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行为;3、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假交易,造成交投活跃、市场或价格畅旺的虚假或误导表像;4、操纵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价格,令价格维持不变、提高或下跌;5、披露不合法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的资料,令价格维持不变、提高或下跌;6、披露虚假及误导的资料,诱使他人进行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


  

  上述几种市场失当行为,在上市银行中都可能发生。比如,内幕交易,尽管内地银行在香港上市,但根据香港法律,内地居民只要在香港合法居留时间在3天或3天以上,就允许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在香港的证券公司开设账户。此外,据媒体报道,内地居民炒作H股几乎已是公开的秘密,香港经纪人、券商、私募基金、外资银行、地下钱庄等都是热钱过江的秘密通道。因此,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可能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对此,上市银行不可不提防,因为一旦东窗事发,对上市银行将会是不小的打击。


  

  再如操纵股票,由于商业银行掌握有大量的资金,这种行为更有可能发生。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曾发生过深市“龙头股”——深圳发展银行炒作自己股票的丑闻。国家有关部门经查实,深圳发展银行在1996年3月至1997年4月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先后动用3.11亿元巨额资金炒作本公司股票,非法获利9034万元。这一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的规定,也违反了国家关于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投资者起了误导作用,影响恶劣。据此,有关部门决定给予深圳发展银行行长贺云以撤职、5年内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业务的处分;对深圳发展银行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受此打击,深发展股价高台跳水,“龙头”地位不再。这种教训应为银行同业所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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