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地银行赴港上市后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内地银行赴港上市后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邢会强


【全文】
  

  一、引言


  

  目前,内地商业银行,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到境外上市热潮涌动,香港因其地利人和之便成为首选。以前,内地银行到香港上市多采用间接上市模式,如中信集团持股55.08%的子公司中信嘉华银行是通过买壳上市实现的,中国银行的子公司中银香港是采用红筹股的造壳上市形式实现的。目前,内地银行到香港上市,多采用直接上市模式,即H股形式。内地银行到香港H股上市,既要遵守内地法律和会计准则,又要遵守香港法律和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各项要求;既要符合内地的法律和政策,又要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这无疑给这些上市银行带来了新的挑战,平添了新的法律风险,增加了新的合规成本。


  

  商业银行上市后,就多了一项新的衡量指标——市值。市值是通过市场的折现率将银行未来各期利润折现后的现值,它是将现在和未来结合起来,并用一个数值放映所有未来现金流量信息的综合方法。市值代表了银行在市场上值多少钱,市值是衡量资本价值的最好方法。市值的长期稳定是对股东的最好回报,是资本追求的目标。因此,原招商银行副行长、现中信银行行长陈小宪认为,风险、资本和市值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三个核心。对“风险、资本和市值”的有效管理是国际银行业取得进步的核心和基础。国际上通常把净利息收入作为银行经营的短期目标,而把银行市值的长期稳定增长作为长期目标。既然市值如此重要,对市值稳定、增长的维护和管理则构成了上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基于此,本文对内地商业银行赴港上市后新增的法律风险和上市前已经存在但上市后更加突出的法律风险,撮其要者,详加探讨,分析其成因以及对股价、市值的影响,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


  

  二、内地商业银行赴港上市后的法律风险


  

  对于法律风险,《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权威文件都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文对法律风险的界定从宽解释,只要是与法律相关的风险,本文都将其视为法律风险。


  

  (一)国内法律、政策变动带来的法律风险


  

  为支持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国家曾在不同时期给予了拟境外上市公司以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涉及到税收、信贷、产业政策等诸方面。目前,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些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结构复杂,时收时放,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国内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经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甚至地方税务局的一纸文件就可以给予,当然,也可以一纸文件予以废除,不确定性太大。如东北输变电,1995年在香港上市时,经沈阳市政府同意,根据“沈政1995年第22号”批文,当该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超过15%时,沈阳市税务局同意将款项退还该公司,这和国际惯例以及“税收法定主义”不相符合,给投资者带来了不确定性。再如政府优惠贷款政策,更是不规范,以致于1994年海兴轮胎(后改为中海发展)(1138)上市时,在招股说明书中说公司会继续从政府获得优惠贷款,一年后,公司却公告说优惠贷款早已取消,并须为此加付利息4 300万元。而内地的很多部门对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规则也不甚清楚,有时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根据内地情况随意改变对H股的政策,这些都给H股上市公司造成了不少困难,带来了由于法律、政策不确定性而引致的风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