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报酬数额或报酬所占破产财产的比例,如果过高就会导致破产财产的减少,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可能致使其以后不再参加破产程序或难以启动破产程序。当然,如果报酬过低就影响到管理人的积极性,导致破产程序无法进行。这需要设置科学合理的管理人报酬机制,避免因管理人破产费用问题的纠纷,导致破产程序“流产”。
三、结语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包括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责、报酬、责任承担等相关各方面内容在内的一系列规则。我国的旧破产法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存在着很多弊端。新破产法的颁布引入了先进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从立法上完善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制度,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通过分析讨论破产管理人制度剖析,我们知道破产破产管理人制度还很够完善,存在诸多的缺陷。因此我们最终目的是希望在未来中国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能够顺利、高效、公平的处理破产事务,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破产法的施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必将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在崭新的经济舞台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简介】
邢增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