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重构
——一种排除式的解决方案
On Reconstituting the Contents of Administrative Act’s Effectiveness
——An Excluding Way
郑毅
【摘要】行政行为效力理论是行政法学理论框架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学界对于其具体的内涵却一直存在着旷日持久的争论,至今仍莫衷一是。综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其典型的“就事论事”的思路很难从一个宏观的角度为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构建提供一个具体的框架,从而显得散而无神。本文依托既有成果,着重针对学界的这一现状,提出一种全新的分析思路,即:先将目前主流的行政行为各效力归纳罗列,再逐一分析其合理性与缺陷,最后用排除的方法完成对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内容的重构。
【关键词】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排除式;重构
【全文】
一、当前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研究困境
笔者认为,目前对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研究至少存在如下两个困境。
一方面,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内涵尚未明确。目前的研究均把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到了对行政行为效力概念的归纳上,鲜有关注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概念的。因而论及该部分内容时,往往直接进行相关学说的阐述、评价和甄别。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盖是由于多数学者认为只要准确界定了行政行为效力的概念,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概念就是不言自明的。对于这种研究思路,笔者也深以为然。但是,为了保持理论体系的完整性,笔者还是尝试对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概念作一归纳,毕竟概念问题是所有理论的前提和基础。综上,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是由哪些具体的效力所组成,以及这些具体效力各自内涵与相互关系的理论整体。
另一方面,从现有的学说来看,绝大多数的研究局限在各自的理论范围内,缺乏各学说间的融会贯通。这导致了如下问题的产生。其一,从两效力说、三效力说直至五效力说、六效力说,其研究进路多是阐述本学说内具体包含有哪些作用力,欠缺对其他学说中作用力足够的评价甄别。其二,论述角度多从正面入手,往往集中于“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包括A、B、C”,而忽视了对“为什么不包括D、E、F”的论述,使得阐释本身的说服力大打折扣。其三,由于没能从一个宏观的角度看待理论框架的构建,使得研究成果分散、繁杂、浩如烟海、自说自话,难以从中做出有效的取舍,进而提炼出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清晰的骨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