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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担保法生效前无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相关规定的缺失

试论担保法生效前无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相关规定的缺失


刘浩


【关键词】担保法生效前;一般保证;规定缺失
【全文】
  
  写这篇短文的原因是因为发现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担保法生效前无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规定缺失,虽然后来有了担保法,有了担保法解释,有了其他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担保法之前的保证行为进行规定,弥补了连带保证方面的漏洞,但是,始终没有弥补好无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漏洞,这里试着将这个问题分析如下:

  
  分析这个问题的第一个任务是:证明担保法生效前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这是分析的前提条件。最高院法释〔2002〕38号批复(简称批复)第二条指出:“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这个规定说明法院承认担保法之前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而且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分别。

  
  分析这个问题的第二个任务是:证明对担保法生效前的无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存在相关规定缺失的情况,我们的办法是详细列举对担保法生效前的保证担保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然后说明这些文件对担保法生效前发生的无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始终没有进行规定,这样就证明了缺失的存在,就是个排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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