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著作权保护的双重限制

  

  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除了首先必须属于表现而不是思想外,这种表现还必须具有独创性。只有通过了这两重限制的作品才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三、著作权保护的外部限制


  

  然而,一件作品即使符合了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实质要件,仍然可能得不到保护。因为著作权保护不仅有内部限制,也还有外部限制。本文认为,著作权保护的这种外部限制主要是其他更为基本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著作权立法而言,为了适当地促进成果创作,固然应站在自然权利甚至正义论的立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所产生的权利。[21]然而,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显然具有更为根本的终结目标。因此,仅仅“人类进行了某种创作”这么一个命题并不能成为限制其他大多数人自由的积极根据。因此我们在设计法律制度之际,效率性、正义和公正性等要素故均需考虑,但即便如此,仍不能直接跳跃到自然权利论上。相反,“正因为不能不考虑正义和公正性,才更不能允许仅仅只强调创作者的权利,而不顾被其权利所限制的其他人的行动自由的做法”。[22]


  

  (一)公共利益的限制


  

  如前所述,无论是哪个国家,著作权立法的公共目的均是显而易见的,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的规定如此,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也是如此。在美国,“宪法的专有权利条款仅仅使用了公共福利理由而没有提及保护的自然权利理由。”[23]著作权的功能“首先是强化公共利益, 然后才是奖励作者, ”[24]著作权“不是用来规定特定的私人利益。相反,这种有限的授予是一种实现重要的公共目的的手段,”[25]“和专利法一样,著作权法将酬劳所有人做第二考虑。”因为授予专利权和著作权是“增进公共福利的最好方法。”[26]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作者权体系的立法价值观从而比美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权利更为关照,但公共利益目的这一点上却没有太大区别,著作权的手段地位不容质疑。[27]因此,即便某作品不属于思想而属于表现,同时也具有独创性,但如果对它进行著作权保护有悖于公共利益,则仍然不能获得保护。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就可以说明,如某时发现了某个新的化学元素或新物质,此时对该新的化学元素或新物质的命名显然属于表现且有独创性,但鉴于语言的公共特性,为了公共利益,这个命名显然是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