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月14 日,齐慕容在耶路撒冷地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山克斯和书的编者取消书的发行,并补偿他著作权损害。两审法院均判决齐慕容的解译文本具有独创性,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因此判定山克斯和书的编者侵犯了齐慕容的著作权,颁发了永久禁令,命令山克斯和书的编者赔偿齐慕容的损失并将所有包含解译文本的书的复制件以及所使用或意图使用的用于制作复制件的图版交于齐慕容。[2]
由于涉及作品的特殊性,死海古卷案的判决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注意,其作品内容的特殊性体现在该案涉及的作品是20世纪世界上最大的考古发现的死海古卷[3]的一部分,其作品形式的特殊性体现在该案涉及的作品是对死海古卷碎片的文本重构,是事实作品的一种特殊类型。作品内容的特殊性使得该案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学界而引起了整个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4]而作品形式的特殊性则提供了一个探讨作品独创性的特殊背景,[5]以色列海法大学的迈克尔博士(Birnhack Michael)说,“该案的独特背景挑战独创性概念并要求对独创性的性质和目的进行深入理解。”[6]由于该案是世界上第一个认可古代文本的学术重构具有独创性从而可享受著作权保护的案件, [7]判决对传统作品独创性要件产生了巨大冲击。而鉴于该案裁决对著作权理论的巨大冲击和对死海古卷研究的巨大影响,案件的裁决引起了学术界和考古界的极大震惊,引发了对该案的激烈批评。[8]
死海古卷案为什么受到那么多学者的批评?该案的著作权判决果真有问题吗?如果有问题,问题又在哪里?本文认为,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著作权保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著作权保护要受到哪些因素的限制。本文第二、第三部分分析著作权保护所受到的内外部限制,最后分析死海古卷案的得失。
二、著作权保护的内在限制
为了恰当地授予著作权,著作权法在其内部设置了许多著作权取得的具体条件,这些条件有效地平衡着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些限制条件(或原理)主要包括思想表现两分原理和独创性的条件。
(一)思想表现两分原理的限制
思想表现两分原理是指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而不保护思想本身。[9]其最经典权威的界定是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b)款和TR IPS协议第9条第2款。前者规定:“著作权在任何情况下保护创作的原创作品都不延及任何思想、程序、过程、制度、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管在这样的作品中它被描述、解释、说明或具体化的形式。”后者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及表现,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