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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比较

  

  (二)司法救济形式多样化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规定由普通法院负责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实行的是双重法院体系。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设立的,适用国会颁布实施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设立的,适用本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由于各州法院系统自成体系,情况比较复杂,在此仅就联邦法院系统关于涉及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有关制度予以介绍。按照法院取得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法的不同,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司法审查可分为法定审查、非法定审查、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和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等四种形式。法定审查是法律对于行政机关的某项活动直接规定的审查,明确规定了审查的法院和诉讼形式。法定审查是联邦法院司法审查诉讼的主要形式。非法定审查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司法审查。非法定审查主要表现为联邦问题管辖权,即联邦地区法院对于一切联邦问题,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都有管辖权限;另外,还有侵权行为赔偿之诉、制止状和确认判决。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是指当事人并不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提起司法审查,而是在行政机关因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决定而请求法院裁判执行时,以行政决定违法作为抗辩理由,否认行政决定,从而间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是指当行政决定涉及到宪法问题时,如果行政行为相对人没有其他的司法权利或者这种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当事人则可以根据宪法权利申请司法审查。当然,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行政行为相对人不能对成文法规定的排除司法审查和国防、外交等不适宜司法审查的事项请求司法审查。


  

  (三)以穷尽行政救济为原则的衔接模式


  

  美国在政治体制上奉行严格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权限划分较为明确。关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尽管法律赋予了法院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不仅审查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审查时很少附加限制条件。但与此同时,法院却又遵循严格的分权理念,即在介入行政行为审查时经常性地表现为一种审慎与克制态度,尽量减少或避免对行政的不当干预,并通过成熟原则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保证其合理、适时地进行司法审查。在美国,行政争议在诉至法院之前,几乎都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判机构的裁决。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美国采取的是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即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害,在可能通过任何行政程序途径取得救济以前,不能取得司法救济,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当然,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尽管美国法律还没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说明在哪些具体情况下不适用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但法院却可以利用其所享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该原则的适用与否。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行政程序中不能给予申请人充分救济的(如不适当的行政延误,使行政申诉拖而不结);行政机关无诚意处理申请人的请求而导致行政救济无效果的;如果申请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权力的威胁,或者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得出合宪性异议的;申请人指控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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