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启动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当出现追加被执行人的事由后,以什么方式启动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机构要追加被执行人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是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处分权,他不提出追加申请,就意味着申请人仅以执行依据指定的义务人为限,他实际上已经放弃了与案件有关义务人的追究。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申请不应当作为执行机构追加被执行人的先决条件。他们认为只要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了被执行主体追加的事由,执行机构就应当依职权主动追加被执行主体。
笔者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债务的最终确认,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维护司法判决权威性的重要体现。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表明债权人要求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意愿。只要申请人没有申请撤回执行,那么除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外,强制执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就成为执行法院的义务。如果申请人放弃了对具有连带责任的夫妻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那么被执行人对夫妻另一方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如果申请人有放弃追加被执行人的权利,那么就等于使申请人有权干涉法院依法执行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方式的权力。
因此笔者认为,申请人有权放弃寻求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力即有申请撤回执行的权力,并没有放弃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的权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只要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有权依职权主动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审查确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是不是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
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