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继承法的若干学理思考
周良慧
【摘要】遗产继承对于维系社会财富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私权神圣等关系至巨。本文从遗产的法律地位,继承权的性质,有关遗产的范围三个方面存在的值得思考的问题进行探讨,归纳出现行《
继承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意见。
【关键词】遗产;法人说;继承权;民事行为;遗产的范围
【全文】
遗产继承关系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反映着家庭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与宏观经济体制的运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体现着人们的时代性财产观念和权利意识。
继承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
《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施行的我国第一部民事单行法。
《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间的互助团结,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下面就
《继承法》中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简略地谈些拙见。
一 遗产的法律地位
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有人格说,法人说,继承客体说,无主财产说等观点。笔者在此主张法人说。遗产本身因可能附有遗嘱,债务等限制性权利而具有独立人格,故可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遗嘱是被继承人死后其生前意思表示的延续,即通过遗产的方式将本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已经消失的个体的生前事务进行终结的意思表示。法定继承属于法律事实,是法律为死者设立的遗产处理方式,法定继承的发生可以视为被继承人选择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的行为。
(一)成立的财产基础性。
遗产自身就是财产,遗嘱即为支配其的宗旨,这部分财产按照遗嘱的内容被进行分配。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从这一点上看遗产的确定和财团法人的设立从本身基础上看颇为近似。都具有特定的财产,并且具有明确的目的,也就是说,遗产明确且可供执行并严格按照遗嘱内容行事,财团设立人为财团规定永久性任务,财团为此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