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然公民财产权受
宪法保护,那么国家征税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部分剥夺,税收作为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必须接受合法性追问,即税的征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律必须经纳税人同意,而且该法律的合法性、合理性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此外,我国宪法中还规定了一些公民社会权的条款,这些
宪法社会权得以落实必须依赖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事实上,政府收税的合法性就在于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改善公共福利,如果政府背离了这一目的,则违反了政府与人民的契约。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及其他社会权等基本权利得以落实,公民必须拥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因此,
宪法关于财产权、社会权的规定本身就隐含了公民可以对政府不正当的征税、违法用税等行为寻求救济的权利。
宪法中可以直接作为纳税人诉讼制度基础的条文主要包括:第
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纳税人对政府的财政收支行政行为应当有知情权和控告、检举权,当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监督政府依法征收及使用税款。
(三)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意义
首先,“无救济,则无权利”,“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本质。”[16] 事实上,正如戴雪所指出的那样,“承认个人自由权的存在并无丝毫的困难,亦无甚益处。其实在的困难乃在于如何使其实行保障”。[17]
宪法规定的种种权利能否落实到实处而不至于口惠而实不至的,
宪法不至于沦为“纸面上的
宪法”或“名义
宪法”,关键在于是否有完善的行宪、护宪制度,在诸种制度中,赋予权利被侵害者诉权是重要的一项内容。
其次,通过权利限制权力,弥补体制内权力监督的不足。在现代社会中,权利是法治力量的源权,通过赋予纳税人公益诉权,能有效地揭露并制止政府及其官员违法使用税款行为,从而保证税款的正确用途,遏制公共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同时,唯如此才能确立民主财政,建立廉价政府和责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