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 “大洋网”签订的《合作协议》仅适用于二者合作,被告不能借此约定否认其侵权行为,更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不能因其是转载而否认其侵权行为,亦不能因其与“大洋网”有约定而排除其侵权责任。
(三)本案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登载侵权文章达四个月之久,原告要求被告在其登载侵权文章的页面上发表道歉声明(需要附以原告的照片),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登载道歉声明的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于法有据,合乎情理。原告为保全侵权证据而做公证所花费的费用是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最直接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四)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