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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及责任认定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7月24日,猫扑网>咨询中心>社会频道>警法快报刊登题为《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 曾被炒为奥运狂人》(来源 大洋网),并刊登了吕清水的照片,在照片下方标有“网友在网上贴出的据称是‘狂人’吕清水的照片”的字样。综观涉案文章全文,首先涉案文章标题《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曾被炒为奥运狂人》并未使用肯定性词句认定“携款潜逃”的事实。其次,在主文部分,该文章几乎通篇引用网友“纳兰阿翘”发贴中的内容,只是将相关贴子的内容进行整理,而非千橡公司独立完成对该事件的报道。再次,文章结尾部分,记者拨打相关电话的情节内容,系记者的真实经历,并无侵权的事实。故千橡公司在其猫扑网上刊登的涉案文章并无不当之处,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吕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猫扑网登载标题为《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 曾被炒为奥运狂人》的文章使上诉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同时,未经上诉人允许,擅自使用上诉人的照片,为发布侵权文章所用,亦侵害了上诉人的肖像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千橡公司登载的题为《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 曾被炒为奥运狂人》的文章系转载自大洋网,综观涉案文章全文,千橡公司在转载涉案文章时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在标题中并未使用肯定性词句认定“携款潜逃”的事实,主文部分几乎通篇引用网友发帖中的内容,且在收到诉讼通知书后,即将在网站上删除了涉案文章。故吕清水上诉人为千橡公司转载文章侵害其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正确,予以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随着网络的出现及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空间被极大地扩展,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体会到信息的快捷,网络成为网民了解信息、进行沟通的平台。网站作为继广播、电视和报纸以后出现的新型传播媒介,网站和网站经营者的正当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网站的经营和运作,也要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并不能因其传播方式的不同,而享有国家法律之外的权利。

  
  (一)本案名誉权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据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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