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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笔者认为,现今我国建立分居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分居主要处理三方面问题:夫妻人身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关系,具体内容为:

  
  1、在身份关系上,夫妻同居义务结束,但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仍应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2、处理对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明确分居期间子女由夫或妻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3、在财产方面上,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为分别财产制为宜,即分居期间一方创造的财产归其独有,一方形成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对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其使用权、管理权加以明确,不宜对其所有权进行分割。由于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夫妻仍然享有彼此继承的权利,分居期间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贫困一方适当的扶养费。

  
  在婚姻关系中设立分居制度,可给当事人提供选择其婚姻前途的方式。若婚姻关系确实无法维持,当事人可以主张离婚来解除已死亡的婚姻,若婚姻关系未完全破裂,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居,使其冷静思考,慎重抉择,这样既保留了夫妻和好、婚姻恢复的直接可能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兼顾了当事人、子女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结论

  
  本文基于分析我国离婚制度的不完善之处,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从而使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更为明确、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并在婚姻关系中设立分居制度,这样可给当事人提供选择其婚姻前途的方式;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可行的、且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发挥法律对弱者的保障功能,实现社会之共同进步。

【作者简介】
杨玉鹏、刘春联,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参见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年12月第一版,第195页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王占平:《中国婚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年版,第35页。
巫昌祯、王德意、杨大文:《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54页。
戴顺娟:中国法院网《对我国设立分居制度之构想》。
陈苇:《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
马原主编:《新婚姻法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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