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以夫妻同居的法律名义侵犯对方的人身自由,或以泄愤为目的对对方施行殴打、到其暂住场所或工作单位滋事;
2、在子女抚养方面,夫妻双方容易为争夺子女抚养权发生纷争,或双方都逃避抚养义务把子女推给对方,甚至双方均不闻不问,即使夫妻双方均认可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的问题又是一个引发矛盾的导火索;
3、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独自占有财产的目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隐匿,也有部分当事人出于怨恨和无望的心态,故意损毁财产,这些行为使夫妻共同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上述种种情况容易激化矛盾,进一步加速婚姻关系的彻底破裂,也不利于下次离婚案件的审理。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分居制度是一项法律空白,法院无法对当事人分居的请求进行裁决,即使夫妻双方曾自行达成分居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夫妻一方也可以随时反悔而不受任何制裁。依据现有的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归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获准离婚之前,夫妻分别生活不被认可,一方要求同居或以此为由寻找对方而发生的纠纷,除非触犯
刑法,否则均被视为家务事而难以判断。夫妻双方均对子女承担直接监护责任,不存在某一方对子女承担特定的抚养教育责任,所以在法律名义上并不存在争夺抚养权一说。司法实践认为,夫妻相互之间有日常生活所涉财产的代理权,一方擅自处分家具、电器等共同财产,由于亦在夫妻相互代理的名义下,法院对此类纠纷无能为力。
所以,离婚制度并不能解决婚姻危机所需解决的所有问题。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有一例奇特的离婚案件。该案调解卷宗前后共4本,而且是同一案由。案情如下: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结婚15年,生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融洽,生活和睦。后男方不幸染上酗酒的恶习,而且酒后殴打自己的妻子。酒醒后,后悔莫及,痛苦流涕,给妻子赔礼道歉,甚至下跪磕头。然后再次酒后,又控制不了自己,打了妻子。就这样周而复始,一年之后,女方终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向法官表明,起诉的目的并不是真正想和男方离婚,而是想通过法院来解决丈夫酗酒打人的恶习。因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可以想象,调解工作非常顺利,男女双方携手归去。然而问题并没有解决,男方在忍耐了几个月之后又“旧病”复发,女方再诉,再调解。如此,反复了几年,收效不大。最后一次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自愿立了一份分居协议,双方约定如二年之内男方再有酗酒打人现象,法院将判离。这一次面对自己亲手所立的白纸黑字的协议,男方独自一人经过重新审视和冷静反思,在其父母帮助下,终于戒掉酒瘾,重新回到了妻儿身边。又如,某些夫妇,感情虽已破裂,但双方顾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只求分居,并不希望离异,某些女性在夫妻不和情况下表现出复杂的心态,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但出于传统观念束缚,并不愿意离婚。但是由于没有分居制度的规定,他们只能选择离婚诉讼,往往违背了自己的初衷。离婚意味着婚姻的失败和结束,而分居是给彼此一个重新审视和冷静反思的机会,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寻求分居权应当是公民的正当需要和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