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离婚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但在社会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发生着巨大变化,新思潮、新理念的日益更迭,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也受到来自各种因素的冲击和影响,离婚制度便暴露出不足与问题。现行的离婚制度中主要存在的以下问题:
1、夫妻财产关系制度中的问题
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2001年
婚姻法修正案的重点之一。尽管夫妻财产制涉及的内容很多,但最核心的问题无非是哪些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哪些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对此,2001年
婚姻法修正案的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作了如下规定[2]: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