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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辩证观

  

  在这样的状况下,假如采取的只是把有关条文形式化、再追加若干解释规则的朴素方式,那么作为逻辑程序而执行时就很容易出现知识本身不循环、只是逻辑程序空转之类的问题,也很难对否定性表现进行适当处理。假如语汇储量不够,法律知识的数据库与推理引擎相结合就很容易频繁发生没有意义的检索。假如存在复数的法律知识数据库,如何使它们互相联系兼容并对它们进行排除矛盾和冲突的整合以及有效的一贯化控制,也是颇棘手的重要课题,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有望获得进展。何况法律在不断修改,知识数据库的更新以及解释规则的调整也需要不断进行,在网络结构中只要某一事项的重新定义出现失误,就有可能引起自动化处理的结果异常——这也将导致建构和维持法律专家系统的成本居高不下。


  

  四、结语:量刑指南不同于量刑软件的本质性特征


  

  有人试图把美国的《联邦量刑指南》作为机械化审判的辩护理由,这是错误的。《联邦量刑指南》的性质更接近一种关于如何行使裁量权的权威性技术手册,一方面把联邦法院内部过去存在的关于制裁幅度的非正式“行情”以及暧昧的判断指标在可能的范围内作出明文规定,固然有利于标准化、程式化的制裁量计算以及电子计算机处理。但在另一方面,《联邦量刑指南》还为司法的精密化和弹性化设立了很多政策性调整的尺度(例如优先救济被害人的原则,对企业犯罪进行制裁的加重或减轻的各种要件) 。[14]特别值得重视的是这个司法技术操作规则具有明显的道德指向、人权理念以及政策思维方式,并受到合宪性审查的制约。[15]


  

  在中国,更类似的现象倒是最高法院关于确定量刑幅度和计算赔偿额的具体标准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法院近来模仿和试行的量刑指南规则。也就是,《联邦量刑指南》本身与电脑自动处理软件系统并没有什么太多的实质性联系,更不可混为一谈。


  

  总而言之,法律专家系统的研究、实验以及在有限范围内的辅助性使用是必要的,应该获得支持。但是如果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急于炒作和推广那么一点初步的、尚未成熟的作品,那就不仅会贻笑大方,也有可能败坏电子审判的声誉、葬送很有前景的软件开发计划,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给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改革造成某些重大损失或暗伤。既然电脑量刑的宗旨是精密化审判,那么专家系统软件本身首先就必须经得起精密的“审判”、法官也必须具备不犯误导鼠标之类人为错误的品格素养——这是一个无需计算机就可以推导出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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