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中国的法官在行使裁量权之际容易出现的判断失当、恣肆化以及腐败等问题,本来是应该、而且也有可能通过改善法官任命制度、资格要件、解释技术、法学教育以及加强审判独立以及相应的问责机制等来解决的。现在的电脑量刑却是绕一个老大的圈子去找那迄今为止还颇虚渺的一劳永逸的办法。殊不知这样依赖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做法反倒更不可靠——要么能实现却太简单,离预期目标相差很远;要么追求精密到天、快速到分的设想短期内毫无实现的可能性,并且无论结果如何成本都很高昂。试想一下,20万众的法官本身就是一个举世罕见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审判队伍,放着这么多现成的人力资源不充分利用,还试图另外搞一个高成本、高效率的自动化电脑审判系统与之并行。这样叠床架屋也未免太奢侈、太浪费了些,或者说让人觉得实在不可思议。
再者,中国成文法历来都以“宜粗不宜细”的简约相标榜,不乏多种解释、临机应变的空间;各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尚未完全统一。例如仅义务条款,就有“应该”和“必须”等不同表述。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屡见不鲜的“合理的”、“可预期的”等术语,在法律推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有关事项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给出、实际上也不可能给出明确的定义。作为实体性法律细则化结果的行政规范和地方规范极其庞杂,不同层面和部门的规定之间往往发生矛盾,使得整合化作业异常困难。凡此种种实像,都是不太适宜于电子计算机处理的。
反过来,假如在这样的状态下就通过机器把法庭内外的对话和沟通加以格式化、固定化,很可能会阻碍法律解释学、推理技术、专业化教育以及审判者伦理人格的发展和提高,使司法流于一种检索和推测的简单智能游戏。既然电脑软件已经预定惟一正确的答案,那么通过法庭沟通活动寻求更好解答的意义就几乎不存在了,判决理由也成为某种可有可无的附属物,甚至上诉制度都会逐步形骸化。假如这样的初级系统软件只被当作审判的辅助性工具,只在有限的范围内用于减轻检索负担以及避免疏漏,那倒也无可厚非。但一旦真要让法官们据此形成判决,就难免会遗患无穷。
还有必要指出的是,目前关于法律知识的数据库依然非常不完备。[10]类似电脑量刑那样的软件,其核心是法律推理系统,而关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成果的积累在中国还极其薄弱。[11]作为预测判决结果的社会科学研究,例如盖戈(The odor Geiger)的法社会学经验考察的符号公式体系之类的尝试、[12]宫台真司的预测权力活动的博弈论, [13]也构成信息和语言逻辑模型化的前提条件,这类研究在中国也基本上未见踪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