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世纪,美国经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生产结构、消费结构的调整改变了劳动者和企业主以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贫困、失业、环境污染、消费者权利受侵害等问题大量产生。针对这些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美国在反垄断、环境保护、股权欺诈以及消费者保护等领域颁布了大量具有公法特征的法律。例如,美国于1946年颁布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0节(a)款规定:任何人由于行政行为而受到不法的侵害,或者在某一有关法律意义内的不利影响或侵害,有权对该行为请求司法审查。该条款扩大了个人针对政府机构提起司法审查诉讼的资格,个人可以依据《行政程序法》获得公益案件的起诉资格。[7]此外,美国的反垄断法、《反欺骗政府法》、《清洁空气法》等联邦成文法专门对个人进行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这些成文法中的个人执法条款既是对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授权,同时也是个人依据该条款提起公益诉讼所适用的法律程序规范。不过,《行政程序法》对法院受理司法审查案件一般条件的规定对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有约束力。如果个人依据某个成文法适用特定的法律程序提起公益诉讼,必须同时符合《行政程序法》一般条款的规定,否则不能获得起诉资格。如果成文法本身没有明确授权个人以公益执法权,个人仍然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一般条款的规定,取得涉及公益案件的起诉资格。
民事诉讼规则也是美国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之一。公民可以依据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在法院提起有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诉讼,这样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放低这类诉讼的门槛,体现了美国一贯强调的个人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在美国,“诸如涉及政府机构种族歧视,在公共医院或以公共资助进行堕胎,以及警察的逮捕行动等法律问题,都可以普通民事诉讼的形式提交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因而是提出社会、政治及经济公平正义法律请求的媒介。”[8]民事诉讼还是有关商业活动的一大批规制性规定的法律实施机制。诸如有关财务披露、雇员健康与安全,环境控制以及消费者保护的规章也需通过民事诉讼加以执行,以追索金钱或寻求禁令救济。[9]但是,赋予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不只是民事诉讼规则,宪法、成文法、判例都是个人主张自己起诉资格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法院审查公民起诉资格的依据。其中,《行政程序法》与民事诉讼规则是规定法院司法审查权限的重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