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国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缺乏占有制度的基本内容,徒有占有之名,而无占有之实。除了上文所提到的外,
物权法对占有的取得、移转、消灭,占有状态的变更,占有的合并,占有的类型,与占有密切相关的先占制度、时效制度等都没有加以规定,完全忽视了占有制度作为
物权法基础制度的地位,没有注意占有制度与
物权法其他制度的衔接与配合,是立法上的重大缺陷。这充分体现了立法者通过
物权法的仓促与草率。笔者仍然希望,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会进一步丰富占有制度的内容。
【作者简介】
马晶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系研究生。
【注释】参见杨佳红著:《民法占有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第314-315页。
法国民法典承袭了《法学阶梯》结构模式,创立了三编制结构:人和家庭,财产和财产权,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第三编被认为是一个大杂烩,各种不能归入第一、第二编的内容都被归入第三编。
本文若无特别说明,提到的《
物权法草案》均指第五次审议稿。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142页。
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参见史尚宽著《
物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王利民著:《物权本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464页。
参见钱明星著:《
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384页。
参见王利民著:《物权本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465页。
参见王利民著:《物权本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473页。
参见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大中国图书公司1988年版,第403页。
参见梁慧星著:《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二版,第380—381页。
参见游劝荣著:《
物权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第180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参见梁慧星著:《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二版,第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