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即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者,推定其适法有所有权。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租赁权或其他权利者,推定其适法有租赁或其他权利。”
法律之所以规定权利的推定制度,理由有四:一为保护占有背后的权利;二为维护社会秩序;三为促进交易安全;四为符合经济安全。也有学者认为,权利推定是占有法律效力的基础,是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得意建立的前提。虽然物权立法之前已有很多学者论证过规定占有权利推定的必要性(或重要性),但《
物权法》仍未明文的确立权利推定制度。不过,《
物权法》第
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就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则而言,该规则应当以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为适用前提。这就是说,我国实际上是默认了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占有之公信力仍为其不可欠缺之基础。现代民法产生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便利。善意取得之所以能够产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占有能够产生表彰权利的功能。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占有可能与权利是重合的,但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也可能是截然分离的,当从事交易时,当事人往往难以进行详尽的调查以确认占有人的财产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处分权能,而且还要支付大量的成本,花费大量的时间;即使做出此种调查,也未必能够真正确定交易人是有权处分人,如果占有人处分财产,受让人已经对占有人的占有形成合理的信赖,即相信其具有合法的处分权,此种信赖利益如果不能得到保护的话,就无法维护交易安全。因此为了避免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只能赋予动产占有人之占有有表彰权利的功能。只要第三人能够依据占有对出让人产生信赖,就应当对这种信赖利益进行保护,由此产生了善意取得制度。从这个角度来讲,《
物权法》第
106条对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就表明
物权法承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之公信力的必然结果。但笔者认为,占有的权利推定的内容不仅仅只限于善意取得制度,还包括有权占有、善意占有的推定,举证责任的倒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