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占有应当这样的定义:占有系对物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
三、关于占有的类型
(一)我国《
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首先,《
物权法》没有明确使用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概念,但间接规定了有权占有。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第
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基于债权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比较而言《
物权法》没有明确使用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概念,但从内容来看第
二百四十一条就是关于有权占有的规定,间接规定了有权占有。其次,《
物权法》没有规定有权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第
二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而高票通过的
物权法却删除了这些规定。有权占有当然受法律保护,但无权占有则不一定。况且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区分还是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前提。无权占有因主观方面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保护,若主观是善意,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则受法律保护。由于无权占有人主观是否为善意是一种推定,即“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规定无权占有,并确立有权占有推定规则,进一步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