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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不一体论

  
  你会说,现在的情况跟“文革”完全不一样了。1970年代末期,我们已经拨乱反正,又实施了改革开放的国策,经济社会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还用过去的“老黄历”看执政党,不免有些“不知有汉、无论魏晋”之感了。我当然愿意承认过去三十多年间的巨大变化,但是,你如何保证执政党今后不会出现任何决策上的失误?除了整体上的问题外,所谓“党的事业”还取决于具体环境下的解释。还是以“邓玉娇案”为例,根据报道,地方党委对于案件如何判决作出决议,法院是否可以质疑说这个决定不符合整体意义上的党的要求和党的事业,因而执意按照法院党组对于党的事业的理解判决案件?自然,这样的情况不大可能发生,因为法院党组受制于同级党委。所以,在实践中,“党的事业”大多就转换为地方党委甚至具体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这样的意志跟“党的事业”之间究竟相差多远,更是无从预知的事情。奇怪的是,对于包括振民院长在内的所有参与研讨会的学者而言,如果地方党委或者地方党的领导人所作决定与党的整体事业相背离,还有,如果出现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如何解决其间的矛盾,所有这些问题仿佛完全不存在。想到法学家以法治为己任的庄严使命,想到法律学术需要坚持的理性准则,学者们的这种具有神学特色的言说是令人诧异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在一个利益、观念甚至文化越来越趋向多元的的时代,一个政党是很难成为社会中所有利益以及观念的总代表的。须知现代的政党不过是前现代社会的不同阶层或阶级的转世投胎,它在英文里称为Party,该词词根是part,也就是说它只是一个局部的利益群体。即便是执政党,它也难以成为全体国民利益和愿望的当然代理人,虽然它可以努力追求这样的目标。所以,那种把一党的事业等同于全体国民的利益的说法充其量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两者可以在某个时刻相当接近,但却永远无法重合。另一方面,人民利益也不能从一个抽象的层面去言说,城市人口与乡村农民,雇主和雇员,三鹿集团与受害消费者,都是人民,但是他们之间显然存在着差异甚至冲突的利益。那种习见的说法——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也难以成立。实际上,在一个民主的体制下,立法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包括不同的政党)之间相互博弈所达成的一种妥协。重要的是,立法一旦经过既定的程序完成,所有的组织和个人就都必须遵循它们,司法机构也只能够以法律为处理案件的惟一依据和最高准则,否则“依法治国”就势必变成空言,社会最终就堕入“强权即公理”的丛林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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