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一个法律学者在论述涉及权力的问题时,也许需要有一种基本的假定,那就是任何权力都可能被滥用,都必须通过建立某种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越出合理的边界,导致公民权利受到损害。例如,执政党的权力问题,我们的
宪法序言里明确规定:“本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请注意,这里说得很清楚,各政党也都必须遵循
宪法。如果执政党不可能违反
宪法的话,
宪法就没有必要如此规定。即便规定涉及政党问题,也可以说“除了中国共产党之外的各政党”,但是,现行
宪法没有如此规定,所以我们就必须认为,依据
宪法,中国共产党也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直白地说,就是共产党在
宪法和法律之下,而不是平起平坐,更不是在
宪法法律之上。
事实上,无论是从
宪法的规定作出推演,还是从过去的历史经验观察,我们都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曾经做出过背离人民利益的决策,“文革”不就是一个殷鉴未远的例子么?当年张志新对于“文革”提出非议,结果被以“反革命罪”起诉。面对这样的起诉,法院如何判决才是符合“党的事业”或“人民利益”?那时的法院当然判处无期徒刑,后来又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只是“文革”后不得不平反,因为只有平反才符合“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