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从基督教神学史回到“三个至上”的讨论。也许志铭教授和振民院长并不是在神学意义上用“三位一体”这个概念的。不过,他们以及参加会议的学者们的言说风格却有着浓厚的神学色彩,全然没有法律学者应有的审慎和批判精神,因为其间容不得理性的质疑。不妨举其中一二事,略为申说。
振民院长说“三个至上”表达的是对于法院的不同侧面的要求,也就是他所说的“一体三面”。但问题是,当我们面对一个具体案件的时候,这不同的要求之间仍然会发生矛盾。姑且以不久前刚刚收场的湖北巴东的“邓玉娇案”为例。假如(强调“假如”)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邓玉娇应当认定为无限正当防卫,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在网络上人声鼎沸,民情嚣嚣,但是人民的呼声并不一致,假如七成左右的网民认为应该严格按法律规定,邓玉娇不该负刑事责任,但是还有三成左右的网民认为邓玉娇毕竟杀了人,不负任何责任是不合理的。又假如地方党委认为考虑到此案产生的巨大影响,为了既维护政府形象,又不至于引发更严重的危机,不要对涉案地方官员作出刑事处罚,同时需要对于邓玉娇作出既构成犯罪、又不要进行实际处罚的判决。如此一来,法院就必须协调这三种不同的要求。请问振民院长,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是否可以给我们的法官指一条路:他们该怎样判决,才能做到三个都至上,或者怎样才能达到你所谓的“从政治上、社会效果上和法律上要做到高度、有机的统一”?
说到这里,不妨顺便质疑一下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校长。他的发言看上去要力求避免出现法官以“三个至上”作为规避执行法律的借口:
“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不是司法人员办案的具体操作规范,这一层次定位必须明确。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要求,也不能允许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
宪法法律视为不同的裁判标准。否则,“三个至上”在司法裁判中就可能沦为法官个人的任性,或成为个别人枉法裁判的借口,从而使司法变得不可琢磨,丧失公信力。(出处同上)
也许从这段话里可以看出贾校长的良苦用心,可是,他的用心是否符合倡议“三个至上”者的真实意图却是大可怀疑的。假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还是一味地严格依法,只是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作为一种抽象的存在,那就没有做到真正的“三个至上”。法院是做什么的?它的全部工作无非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假如不能把某种要求变成裁判规范,这种所谓要求无疑就名存实亡了。类似的策略也为韩大元教授所采用。他说什么“‘三个至上’应该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宏观的、政治层面的指导思想,不能机械地看待这一理论。如把‘三个至上’简单地视为具体审判业务的指导原则,实际上是降低了‘三个至上’的理论高度。坚持‘三个至上’,就是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树立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在这里,贾校长以及大元院长分明是要把前两个“之上”给架空,“一脚踢到楼上去”,分明是瞒天过海、暗度陈仓,把“三个至上”暗转为“一个至上”。他们的这种策略让我看出其中的几分狡猾,不知道最高法院邀请贾、韩二人参加这个研讨会是否是选人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