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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从“上海塌楼”事件看购房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三、如何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目前,商品房交易中,开发商一般都采用事先印制好的,可重复使用的范式合同与购房者签订协议。因为开发商一方在合同条款的制定和解释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合同中的条款往往从开发商的利益出发,规定一些对购房者不利的条款,被消费者认为是“霸王条款”。针对这些霸王条款,购房者并非一筹莫展。一方面,购房者可以自我救济,进行抵制。首先认真仔细审阅购房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诉讼中追悔莫及的大多是没有细看合同而草率签字的购房人。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要坚决要求对方修改,不要在导购人员、宣传广告、沙盘模型、口头承诺的影响下草率签字。对于含义模糊存有歧义的条款或者涉及房屋质量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购房人可以寻求房地产律师的帮助,要求开发商给以具体明确的解释或修改,并将此作为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购房人不幸遭遇了“霸王合同”,也不必过分担心,购房人还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否定“霸王条款”的效力。《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都有相关规定,开发商已填好的合同文本,并未提请购房人注意合同中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恰是利用购房人欠缺合同意识或合同知识、疏乎大意等,侥幸得手。一旦发生纠纷,若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其尽了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格式条款的效力会被依法否定。另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其提供的“霸王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有关格式条款也应当无效。其次,在开发商填写或拟定的“霸王条款”中,在理解上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开发商意图以含混隐晦的条款逃避责任时,这一条规定对购房人而言也提供了一种保护。当然,一旦诉诸法律,购房人的举证责任将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购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第一步是非常重要的。

  
  四、购房者应何时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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