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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刑法学》自序

  

  以往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个罪的研究,存在就个罪论个罪的现象,未能拓展理论视野,因而相对于刑法总论一般理论研究而言,个罪研究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学术水平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从法理上解决,就会影响我国的司法水平。在判例刑法研究中,我选择那些争议较大的判例,进行综合性的个罪研究,尤其侧重对裁判理由的分析。通过对个罪的透视,放大刑法理论的应用效果。例如,许霆案是在我国社会上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一个案件。我在“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之定性研究”一节中,从刑法专业与规范分析的视角对许霆案的定罪结论加以评判,强调对待许霆案的理性态度。在该节中,我运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理论、侵占罪、诈骗罪与盗窃罪等刑法分则理论,对许霆利用取款机的故障恶意取款的法律原理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照意义。刑法分则理论是刑法总论原理在个罪中的运用,但又有其理论特点。以往我国刑法学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轻视个罪研究的偏见,极大地妨碍了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事实说明,只有具备发达的刑法分则理论,才能形成成熟的刑法总论原理,而刑法分则理论的发展又离不开个罪的深入研究。


  

  3.司法过程的思维方法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刑法知识转型,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造。我国司法机关在犯罪认定活动中究竟应如何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构成理论运用中都存在哪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揭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在本书对个案的研究中,我将司法过程的思维方法纳入研究视野,对有关定罪的方法论问题进行法理探究。例如,在“合法贷款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行为之定性研究”一节中,通过分析法官的裁判理由没有从客观上不具备贷款诈骗行为而是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方面,寻找被告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根据,引申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界定?进一步地引申,我们应当采用何种犯罪构成体系?对于这些关涉刑法方法论的重大理论问题,在该节中都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尤其是比较了我国目前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和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强调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在逻辑关系上应当具有递进性。这一研究结论,对于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方法论上的示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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