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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刑法学》自序

  

  在《判例刑法学》中,我选取的判例绝大部分来自于《刑事审判参考》,只有个别来自其他刊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事审判参考》的每个案例都有“裁判理由”部分,较为充分地阐述了判决的法理根据,对某些争议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具有某种说理性。其他刊物中的案例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外,也都有“评析”、“解说”等内容,相当于裁判理由,成为本书研究的对象。我国人民法院虽然进行了司法裁判文书改革,力求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判决书仍然只有结论而没有充分的论证。因此,只是根据判决书,无论判决书写得如何详细,都无法开展判例刑法研究。判例研究之所以区别于案例研究,是因为前者以裁判理由为研究对象,后者以案件本身为研究对象。后者是将研究者的角色定位为法官,其职责是解决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而前者是使研究者充当法官之上的法官,其使命是对法官判案的思维过程与论证理据进行评判。显然,这两种研究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上述刊物刊载的案例,以各种形式将判决书中所没有展开的裁判理由加以陈述,从而为判例刑法研究提供了可能性。应当指出,裁判理由的撰写者,大多是各级法院的资深法官,有的是案件的承办人,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高级法官,甚至大法官。例如在本书中某些判例的裁判理由的撰写者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的张军副院长。正是这些法官的辛勤劳动,为我从事判例刑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这是首先需要感谢的。在本书中,涉及对裁判理由的评判,从学理上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评论,这不是针对个人,甚至也不是针对判决,而纯粹是一种学术研究,不涉及原判决的既判力与权威性,这是在此必须声明的。


  

  (三)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是随意选取我认为具有指导价值的判例进行研究,只是到了本书快要完成的时候,才根据刑法教科书的体例进行排列,并作了若干补写,以便使本书各专题之间互相衔接,从而具有某种体系性。当然,本书的内容并非面面俱到,只是对刑法总论中的重要问题与刑法各论中的重点罪名进行探讨,以保持本书的学术性。由于《判例刑法学》一书内容较多、篇幅较大,为此《判例刑法学》一书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属于刑法总论的范畴,下卷则属于刑法各论的范畴。当然,某些判例具有综合性,并且超越总论与各论,我对这些判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有些专题涉及多个判例,亦对这些判例涉及的法理相关问题进行体系性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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