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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现行宪法的几点想法

  
  理由:有必要对中央军委的职权进行概述。同时确认国家武装力量受全国人大的最终领导。

  
  第七十一条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十二条 【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市辖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理由: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划分的表述应该更为准确。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设立】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国家推进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大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大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中选出和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八条 【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七十九条 【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理由:第一款的表述更能适应将来省市级人大代表选举形式的发展。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组成人员身份和向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具有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成人员应当低于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八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管理财政、税收、金融工作,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管理劳动、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管理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管理政务公开工作和预防腐败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理由:第一款见国务院的职权。第四款的第一句是为了适应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的负责和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八十六条 【居委会和村委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八十七条 【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八十八条 【人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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