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见“全国人大组成和代表身份”。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宜太少,否则不符合作为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的立法机关的地位,建议以四百人至五百人为宜。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任期和委员长、副委员长任职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 召集和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 解释
宪法,监督
宪法的实施;(四)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五)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六) 解释法律;(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八)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九)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十)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十一)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十二)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央银行行长、秘书长的部分人选;(十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部分人选;(十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六)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七)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八)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九)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二十) 规定和决定特赦;(二十一)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二)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三)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首长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不能全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应当成为一项制度。
第五十条 【常委会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常委会向全国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
宪法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
宪法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宪法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宪法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拟定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的议案和进行违宪审查。
宪法委员会在进行违宪审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事实材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
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的报告,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决议。有关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机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决议。
理由:有效的
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机制,是
宪法权威性的重要保证。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内,个人以为由全国人大设立
宪法委员会是最可行的。至于公民在
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诉讼,见第
十四条“权利的保护”第四款。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审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的财政收支,对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理由: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应当回归全国人大行使。
第五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理由:建议写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再保留华侨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下列职权:(一) 通过适当的途径和形式、定期和不定期的同原选举单位和公民保持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要求;(二) 在必要的时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中央银行、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表决,并在必要的时候发言、辩论和发出提议、提名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中央银行、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质询的,受质询的机关必须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