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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现行宪法的几点想法

  
  理由:规定各代表团代表名额的确定标准和对代表身份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保证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至少能够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程序民主。按人口计算代表名额,体现公平。首都作为政治中心,可以给予一定的政治权力。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大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会议议程应当包括大会自由发言单元和质询单元。会期根据会议议程确定,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理由:一年举行两次会议,可以使全国人大更有效的行使职权,使代表更有机会反映民意。确认“大会自由发言单元”和“质询单元”作为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必有内容,可以使代表享有更好的反映民意、表达意思和发出提议、提名倡议的机会,可以更好的发挥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取消全国人大主席团,改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立意在于使全国人大民主职能的回归。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大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修改宪法;(二) 监督宪法的实施;(三)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 选举它的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 选举它的宪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六)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并且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八)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九)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任;(十)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一) 罢免它选举或者决定的第(四)项至第(十)项的人员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四十九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决定的人员;(十二)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三)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四) 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宪法解释、法律、决定和决议,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十五)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六)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七) 决定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大事项;(十八) 决定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十九) 决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重大工程;(二十) 决定国家的基本军事制度和重大军事变革;(二十一)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二十二) 它决定行使的其他职权。

  
  理由:增补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七)项至第(二十)项,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的职权,是彰显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同时便于代表行使提案权以反映民意。其中第(五)项是明确宪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地位;其中第(十一)项,罢免人员不仅是全国人大的权力也是全国人大的职责,讲“有权罢免”不合适。第(八)项的修改,即由国家主席担任中央军委主席,是为了保障政军统一和国家稳定。第(九)项的修改,是为了适应法官终身制。

  
  第四十六条 【全国人大的议事规则】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名,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提名的两名候选人或者预选确定的两名正式候选人没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过半数选票,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多者当选。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团按照应选委员名额的一点五倍至二倍提名;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应选委员名额的一点五倍至二倍提名,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不足应选委员名额,则就不足的部分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多者当选。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通过可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的宪法的修改,通过可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的法律,通过宪法四十五条第(四)项至第(十)项的议案的第一轮投票,通过宪法四十五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的议案,应当有除具有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代表以外的代表的过半数投赞成票。

  
  理由:个人认为,这样修改更能体现程序民主。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和组成人员身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三至九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各副委员长和秘书长应当分别选自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或者军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名额的基数为三名,每三百万人增加一名委员;人口畸多的省,在国家对行政区划进行适当的调整前,委员总名额不超过二十名;(二) 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委员名额,在适当的范围内单独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成人员在职业、城乡、财产状况等身份方面,应当具有不脱离或者最接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代表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具有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成人员应当低于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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