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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现行宪法的几点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04条)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13条)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7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64条)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8条)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条)

  
  第三节 国务院 (7条)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2条)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条)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6条)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1条)

  
  第八节 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机关 (1条)

  
  序 言

  
  中国各族人民,缅怀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而献身的革命先烈,确认人的价值和为人民谋福祉,捍卫民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致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理由:序言不需包含规范性内容,建议采用俄罗斯宪法的序言体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宣示主权】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不容侵犯。国家得采取一切手段坚决捍卫自己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第二条 【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民主的、一元的、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一切制度,是实现和促进全体公民的自由、幸福的生活。禁止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理由:对国体进行提纲挈领的、不带意识形态色彩的阐述,总领四至八条。对社会主义进行必要的科学的阐释,提出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能够彰显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总领八至十二条;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实现社会主义根本目标的途径;“禁止……”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可动摇性。

  
  第三条 【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全体公民。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攫取国家权力。

  
  理由:个人觉得1954年宪法的表述更合适。

  
  第四条 【政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政党自主参政、自由议政。

  
  理由: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应该以是否能促进民主为根本标准,它可以是适应不同的历史阶段而变化的。在现阶段的中国,强言实行多党制是不现实的;但发展趋势应该是政治多样的。建议不采用刚性的一党制或者多党制,而应该架设一个制度发展的框架,给予各政党参政议政的机会,不限制各政党参政议政的权利,只要不内乱,不管是一党执政、多党合作还是轮流坐庄民众自有选择。

  
  第五条 【民族关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理由:“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没必要讲,且容易产生歧义——难道汉族的不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也保护?使用语言文字和保留风俗习惯的权利,拿到第二章讲。

  
  第六条 【国家结构】各级地方和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级地方和各民族自治地方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自主管理地方事务;国家尊重地方的实际情况,实行因地制宜的政策,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公民的神圣职责。禁止一切分裂国家的行为。

  
  第七条 【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法治国家。凡国家生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基本方面,都由法律规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和其他立法性规范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制定法律和其他立法性规范,必须充分的听取公民的意见,必须科学合理,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理由:法律必须首先是“良法”,才能得到遵守和执行。法制就是法制,与社会主义无关。

  
  第八条 【财产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有或者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各种所有制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同等的保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并给予等价补偿,可以对非国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由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财产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理由:三十年后土地会不会私有,恐怕谁也不敢下定论——社会生产力上去了,人民生活幸福了,这才是根本的目的,公有或者私有仅仅是一个手段而已。宪法对财产所有制有个框架就可以,具体的东西可以由法律去调整。对各种所有制财产和财产权利应当给予同等的保护,不能说打坏个人的一个瓶子判一年,打坏国家的一个瓶子就得判十年,没有道理。非国有财产的国有化应当明确给予等价补偿。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谁来行使,行使有无限制和如何限制,如何促进保值增值,损失的责任怎么承担,收益如何处理等等,应当有单独的法律对之调整,让公民对自己交到国家的东西放心。

  
  第九条 【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保障商品的自由流通,支持有序竞争。禁止地方保护。禁止垄断、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依照法律,实施并完善宏观调控。

  
  第十条 【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充分、有序发展,鼓励对生产资料的有效、合理利用,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关系民生的公共事业,为公民的生存和自由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服务,是满足公民需求的,其范围和标准是随着社会进步不断扩大和提高的,其基础部分是免费或者基本免费的。公共服务的范围、标准、费用和公共服务的保障,由法律规定。国家统筹城乡、区域、群体的平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幸福。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照法律参与公共事业建设和提供社会保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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