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侵权责任法》应当如何规定主要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则
1.自己责任的规则
《
侵权责任法》对自己的责任应当规定其规则。在具体规定的时候,可以借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做法,直接规定:“本法在规定侵权责任时没有特别规定侵权责任形态的,为自己责任,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替代责任的规则
替代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重要形态,也是必须规定的。对此,同样可以借鉴《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的立法例,直接规定:“本法规定承担替代责任的,其责任人是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负责的人,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已经承担了替代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有过错的行为人追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件造成损害的替代责任人,是造成损害的物件的管领人,包括物件的管理人、所有人或占有人,该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
3.连带责任的规则
在传统的侵权法中,共同侵权行为一般规定在一般侵权行为之后,在逻辑上不够顺畅。 同时,连带责任也并不是只有共同侵权行为才适用。在《
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将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放在第一章中,而将教唆人和帮助人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规定在第十章中,也反映了这种逻辑不顺畅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就在连带责任的规定中一并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教唆人和帮助人的责任以及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然后规定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则。
在规定连带责任中,必须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连带责任规则的不正确规定,应当明确规定:“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请求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合计不得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已经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就其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4.按份责任的规则
对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规定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应当直接规定:“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个加害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比例,按份承担侵权责任。按份责任人可以拒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赔偿请求。”对此,可以参考的是《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第7条、第8条、第9条和第26条以及关于单独责任的规定。
5.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
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侵权法中适用的范围很广泛,而多数法官对此并不明确,因此,《
侵权责任法》应当对其规则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选择了一个请求权行使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如果受害人请求承担责任的行为人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的,其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承担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