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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责任法应当如何规定侵权责任形态

  
  从我研究的实际情况和《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第十章规定的具体内容观察可以发现,第十章的规定内容还远远没有反映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权责任形态的全部内容。因此,必须进行改进,将《侵权责任法》规定得更加完美,更贴近并满足司法现实的需要,使其能够发挥更大的法律调整作用。

  
  三、《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配编》的整理和表述

  
  与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侵权法重述中关于侵权责任分配的整理和表述。这也是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历来以形式思考、具体规定、更注重实务操作的美国侵权行为法,在侵权责任形态问题上却一反常态,对其进行了抽象的、概括的整理,对赔偿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规则作了详细的总结和表述。这是令人诧异的。对此,我作如下介绍: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 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本重述讨论在两位或者多位责任人之间分配责任的问题。”而我们研究侵权责任形态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责任分担编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节规定“比较责任的基本规则”。在这一部分中,美国侵权法重述规定了原告的责任以及原告与被告的双方责任。在原告责任,实际上是原告过失引起的责任,可以根据原告自己的过失确定原告责任,也可以根据可归责于原告的过失确定的原告责任。 在原告与被告的双方责任中,一是根据原告的过失与被告的过失比例分担,一是根据“因果关系的强度”即原因力的比例分担,分担的规则,是“如果同一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都相互负有责任,那么各方都有权抵销对方享有的任何赔偿额。”

  
  第二节规定“数个侵权行为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这里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是连带责任、单独责任(即按份责任)、替代责任 以及连带责任和单独责任的某种混合责任。这一部分的侵权责任形态,与大陆法系侵权责任中的共同责任形态大体相似,是比较复杂且实践性比较强的责任形态。

  
  第三节规定“分担与补偿”。这里规定的是连带责任或者单独责任后,通过和解或者履行判决免除他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责任时,免除责任的一方有权从该他人处获得支付给原告数额的补偿等。分担是指连带责任人之一承担了超出自己的责任之外的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规则,与大陆法系侵权法关于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规则相同。

  
  第四节规定“和解”。和解和履行判决都是满足诉讼请求的途径,发生消灭诉讼请求的效力。

  
  第五节规定“损害可依因果关系分割时的责任分担”。这一部分规定的实际上是关于根据因果关系原因力的规则确定民事责任份额的问题,与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原因力规则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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