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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的确立

  
  第二类是涉及举证的风险。即(1)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这涉及前面所述庭前准备能力。(2)超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将不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由举证方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风险。(3)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不能提供原件或原物时应予说明)。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该证据材料无效的法律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到庭作证(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不被采信的风险。(4)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评估鉴定对象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5)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不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将不予调查收集,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第三类是上诉、申诉中的风险。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待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将承担丧失上诉权的风险。在民事案件中,对判决上诉期间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对可上诉的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间为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需注意的是起算时间均是以最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为准,而且依照司法解释,“之日”指的是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的次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将承担丧失申诉权的风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诉讼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按照法院告知的有关事项参加诉讼,而不能凭空想象,最终置自己于不利地位。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存在诸多的诉讼风险,但并不是说诉讼有多可怕,只是我们要在诉讼前就要清楚,自己将可能遇到的困难,以期在诉讼中能够合理、合法的趋避诉讼风险,使得自己在诉讼中能够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不能为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而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总的说,属于自己的利益,如果不有效地认识诉讼风险,将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益的地位;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如果敢于冒诉讼风险,将会面临败诉的结局。法律保护那些通过证据能够证明和通过诉讼程序能够确认的权利,追求的是法律上的真实,但法律同时也要确保当事人不能获取额外的利益,因此,重视诉讼风险是每一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为诉讼行为之前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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