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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的确立

  
  尽管我们的审判程序,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设置了一道道的“坑”(即风险),但不能将诉讼风险理解为诉讼的难度增大,而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机制更加完善。基于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新的证据规则实施,为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帮助其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合理合法的趋避风险,减少并力求避免不必要损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都制订了符合国情和法律规定的诉讼风险的告知制度,现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将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遇到的诉讼风险及责任,作以下归纳,以资对当事人的诉讼起一定的引导作用。总的来说,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诉讼中的风险,存在着三类:

  
  第一类是起诉和应诉中的风险。包括(1)诉讼时效的风险。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提起诉讼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超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即丧失胜诉权。(2)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承担诉讼成本过高、难以执行等风险。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诉讼文书就不能通过正常送达途径送达,而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基于公告送达时间较长,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执行较难,因此风险较高。(3)诉讼请求不当或不完全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当,主要指因诉讼主体不当,将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指将承担不完全部分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放弃权利的风险。(4)超越举证期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风险。当事人为上述诉讼行为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将不予审理,当事人则需承担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放弃权利的风险。(5)不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及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或不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将承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立案、不予审理和不进行财产保全的风险。依照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但由原告于起诉时7日内预交。当事人应当合法、合理地确定诉讼标的,涉及财产部分,如果金额过高,则将承担超过裁判支持部分(即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的风险。比如,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涉及房屋等共同财产的分割,则需交财产分割费,如果未交,法院将不予分割。如果所述共同财产不属实,超过实际数量,则应当承担未支持部分的诉讼费。(6)未按时到庭或中途退庭的风险。未能按时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活动或未经准许中途退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理由。未能及时说明的,原告将承担被视为自动撤诉的风险,被告将承担被人民法院依法拘传或缺席审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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