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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立法为摊贩“正名”

  
  摊贩和个体工商户是两种商人。前者无须登记,后者必须登记,不登记则没有个体工商户身份。但无须登记的摊贩,其法律地位究竟如何,我国没有明文。尽管对其交易行为可以适用民法规定,但其与普通民事主体的民事交易又有区别。一是摊贩所从事的交易,尽管多是小本生意,但却以营利目的,具备商人和商行为条件;二是摊贩的小本经营具有营业性特点,即持续性以此为业,摊贩多是进城农民或城市下岗工人,在城市摆摊设点已成为谋生的主要依靠,而不是偶尔交易;三是受到公权力干预的可能性较大,尤其是摊贩经营多占用城市街区道路,城市市容与环卫部门难免要对其实施管理。我国没有专门商事法律调整摊贩行为,单纯靠个体工商户条例擦边规定,显然也无法拯救其尴尬的法律地位。对这些无需经过工商登记即可进行买卖活动的摊贩,是否属于商自然人,不仅我国立法不明,学者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有的称其为“小商人”,商法对其有专门规定。

  
  鉴于摊贩经营的特殊性以及这一群体存在的客观性,立法上亟待需要为其“正名”,以明确摊贩的法律地位。确认其正当身份,取得商事主体地位,可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进入商事交易关系,名正言顺地摆摊设点。摊贩有了法律上的名份,也有利于政府监管,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等,使监管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环节更会有章可循,有效减少或避免过去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不仅如此,立法为摊贩“正名”,也会使下岗失业人员的自主就业和自主谋生有了更为广阔的适法路径,对多方位解决转型时期的诸多社会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

  
  那么,谁该为摊贩“正名”呢?怎么为其“正名”呢?前文已述,摊贩不同于个体工商户,指望个体工商户条例给摊贩一个法律名份,并不符合立法科学。这次意见稿尽管涉及摊贩,但立法的着眼点仍然是个体工商户,不可能借此为摊贩“正名”。综观我国现行商自然人立法,有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的专门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有调整个体工商户的专门法规《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即将被《个体工商户条例》替代),有调整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专门法律《农村承包经营法》,此外,《民法通则》还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有相应规定。摊贩也属于商自然人,国外立法也多不强求其办理登记手续,属于小商人,如德国、日本、意大利等。日本商法将“在道路中卖买物品者”定为小商人,不适用商法关于商事登记、商号、商事账簿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商事立法,以经营规模和范围界定,沿街叫卖的行商者属于小商人。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从我国摊贩实际出发,不宜专门为摊贩单独立法,但可通过制定商法通则,在总则中对商主体作出一般规定,认可摊贩的商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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