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结
秉持“平衡国家与公民关系”理念的现代行政法,其发展演进与公共行政的变迁有着密切关系,有什么样的公共行政样态,就有什么样的行政法,对公共行政实践中出现的发展变化,行政法迟早会作出反应。从根本上说,现代行政法是回应型的法律部门,它无时不在回应着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而作出自我调整---具体地说,是根据公共行政发展的需要而作出自我调整,当公共行政以秩序行政为主要内容时,行政法关注的是对秩序行政的规范,而当公共服务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时,行政法也别无选择地承担起规范公共服务提供行为的重任。
如果说由公共服务的兴起引发的中国行政法新趋向,已然使“新行政法”的雏形逐渐呈现,那么这种“新行政法”正“新”在它对公共行政的变迁作出了回应,无论是否及时,它都体现了行政法的适应性。然而,行政法并不是单纯被动地反映公共行政发展的需要,而是同时发挥着它的自主性与能动性,积极参与型塑良好的公共服务。惟其如此,行政法才能在公共行政乃至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其自身存在的价值。
【作者简介】
蔡乐渭(1974-),男,汉族,浙江衢州人,北京大学博士后,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注释】
“警察国家”是18世纪欧洲的一种国家形态,它与“特务国家”的含义不同,并不是以特务来监视人民,实行恐怖统治,而是国家偏向于以警察自居,统管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即“福利国家”(wohlfahrtsstaat)。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修订6版。
也有观点认为,行政法并不是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而是与国家和公共权力一同产生的。参见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以下。
有关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请参见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这一体系可参见当时的教科书,如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新论》,时事出版社1991年版;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等。
在我国,严格的三权分立从未实行,官方也不认可三权分立,立法、行政与司法的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一直是我国权力结构的一大特征。但即使如此,这三种权力的分别存在也是显而易见的,国家机构也相应地被划分为这三种主要类型。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对三种权力进行划分并使之相互制约的趋势也同样明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能考察公共服务兴起后公共行政功能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