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服务成为政府主要职责和基本行政理念的背景下,中国行政法的转型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一种与公共行政实践相适应的新行政法模式雏形已悄然呈现在我们的眼前。这种新的行政法模式是公共行政变迁的结果,更是行政法作为规范公共行政的部门法的独特定位所决定的。在新的行政法模式之下,行政法从原则到任务、从方式到手段等方面都出现了与传统行政法不同的新趋向。
1、行政法原则面临挑战。传统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具有丰富内涵,其中最重要的要求之一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应有法律的授权,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以行为合法性之前,行政机关无任何行为之自由。[10]也就是说,按照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都需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即使是纯粹的提供服务也在禁止之列。然而,作为向公民提供服务为宗旨的行政类型,公共服务之所以成为必要,乃是由于它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及通过市场机制的不可得性,若僵化地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事,则可能产生某些服务为人们生活所必需、但行政机关却不能合法提供的背谬局面。这正是传统行政法原则在公共服务理念之下面临挑战的典型例证。
2、行政法任务更加繁重与复杂。如前文所述,现代行政法的根本任务在于平衡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要确保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从这个角度看,公共服务的勃兴并未改变行政法的根本任务。但从行政法的规范对象看,公共服务兴起之后,公共行政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不仅原先的秩序维护行为仍是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公共服务的提供也成了政府的重要职责,公共行政范围由此急剧拓展,比此前更广泛、深入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中去。这一变化意味着行政法的的任务更加繁重与复杂,不仅仅要调整秩序行政,同时也要承担起规范服务行政的重任,如明确公民的公共服务权利和政府的相应职责,规定公共服务提供的方式与途径、标准与条件、质量与数量,等等。
3、行政法功能开始转变。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为基本架构。[⑤]在公共服务兴起之前,公共行政的定位是明确的,即行使执行性职能,行政法因而也发挥着规范执行性权力的功能。但公共服务兴起后,国家对社会干预加强,行政功能膨胀,日渐越过“执行法律”的界限而侵入到司法与立法的领域,具备了立法与司法功能,行政立法的数量远远超过了议会立法的数量,通过行政力量解决纠纷也慢慢地被习以为常。行政法功能也由此超越单纯对执行性权力的规范而及于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