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体系化过程中,关键不是哪些要素纳入该体系,而是如何确定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对此,德国学者罗克辛在论及犯罪论体系的历史发展时指出:学术性和体系性的工作,明显地不仅限于建立这些初步的基本概念。在很大程度上,这个工作包括了具体确定各类犯罪范畴的条件以及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13}(P1121) 。这一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显然是受到了20世纪初盛行于德国的新康德主义存在与价值二元论思维范式的影响。问题不在于受何种哲学影响,关键在于这一犯罪论体系是否具有逻辑性与实用性。事实表明,这一犯罪论体系是符合认定犯罪的司法逻辑的:首先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以解决事实之是否存在的基本前提,然后从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这两个方面解决评价问题,两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正如日本学者所评价的那样:这一体系既符合思考、判断的逻辑性、经济性,又遵循着刑事裁判中犯罪认定的具体过程{10}(P1109) 。但苏联刑法学家的改造,正是从政治上的批判入手的,例如苏联学者在批判贝林格的犯罪论体系时指出:德国学者贝林格,以新康德主义的唯心哲学为基础,发挥了关于犯罪构成的“学说”;根据这种“学说”,即使有犯罪构成,仍不能解决某人是否犯罪的问题。照这种观点看来,犯罪构成只是行为诸事实特征的总和;说明每一犯罪的行为的违法性,乃是犯罪构成范围以外的东西;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犯罪构成,都带有纯粹描述的性质,其中并未表现出把行为当作违法行为的这种法律评价。谈到行为的违法性,它好像是属于原则上不同的另一方面,即“当为”的判断方面。法院并不根据法律,而是依自己的裁量来确定行为的违法性。这样,关于某人在实施犯罪中是否有罪的问题,也就由法院裁量解决了。法院可以依自己的裁量来规避法律,如果这样做,是符合剥削者的利益的话。而有责性理论则被苏联学者抨击为是唯心主义的罪过“评价”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当法院认为某人的行为应受谴责时,法院就可以以自己否定的评断,创造出该人在实施犯罪中的罪过。主观唯心主义的罪过评价理论,使得资产阶级的法官们可以任意对所有他们认为危险的人宣布有罪{14}(P177) 。从中可以看出,苏联学者将价值哲学斥责为唯心主义,并以机械唯物论作为其犯罪构成理论建立的哲学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与评价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复存在,一切犯罪成立的要素都塞入构成要件这一概念之中,将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只具有事实性质的构成要件这一要件,提升为犯罪成立要件的总和。但这一犯罪构成体系的根本缺陷在于以下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