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联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中国化过程来看,尽管历经波折,并且也逐渐地被本土化,但苏联刑法学的痕迹还是不可抹煞的。我国刑法学的苏俄化,承续的基本上是斯大林时代形成的刑法学说,其政治上与学术上的陈旧性自不待言。即使在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变化也不大{9} (P1118) 。我国学者对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始于1986年,以何秉松教授发表在《法学研究》1986年第1期上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新体系》一文为标志,至今已经20年过去了,但苏联犯罪构成体系仍然统治着我国刑法学。对此,维护与维持的观点仍是主流。现在,已经到了不得不作出抉择的时候,否则我国刑法学难以建立规范的知识体系。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知识的去苏俄化之必要性何在?
在我看来,我国刑法学知识的去苏俄化之必要性来自于苏联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不可克服的缺陷。日本学者曾经指出评价一个犯罪论体系的两个标准:一是逻辑性,二是实用性{10} (P1107) 。这里的逻辑性,是指犯罪构成体系的自洽性、合理性,因而也是科学性。实用性,也是犯罪构成体系在认定犯罪过程中适用上的便利性。就这两个评价指标而言,逻辑性是第一位的,逻辑性的考量应当优先于实用性。但在我国刑法学界讨论苏联犯罪构成体系的弃留时,却往往将实用性放在优先位置上。例如有学者指出:“犯罪构成理论(指苏联引入的犯罪构成理论——引者注)已植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中,对这样一个既成的,已被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接受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什么理由非要予以否定呢? 否定或者随意改变之后,怎么能不给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造成极大的混乱呢?”{11} (P1172) 混乱的担忧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但对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不作彻底的清算,则我国刑法学理论将被窒息。对于这一点,只能从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缺陷入手才能得以揭示。
犯罪构成虽然不是刑法上的一个术语,但却是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直接关系到一种刑法理论的科学性。苏联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改造而来,两者之间存在渊源关系,对此苏联学者并不否认。日本学者上野达彦曾经对这一改造过程作过生动的描述{12} 。在这一改造过程中,存在着政治化与意识形态化的倾向,同时也将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的逻辑结构改造成为耦合式的逻辑结构,这对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性造成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再到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完成了体系化的任务,建立了刑法信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