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次特殊的立案经历

  
  于是下午两点我又来到了立案庭,这次我被安排到了另外一个窗口,想想这样更好,或许这个窗口的工作人员与我的想法一样呢。我递上了所有的材料,工作人员这次看完所有的的材料,然后很轻松地说差不多,但是诉请要改一下。看来这次阻力没有上午那么大,我试探性地问了一下为什么,工作人员说我的诉请没有标的(物),无法计算诉讼费,而且没有案由。呵呵,听她这么说,我心里倒踏实了,因为我觉得她说的几个理由都不能成立,我回答她说,并不是所有案件的诉请都以标的物为中心,我这个案子虽然涉及房产,但是重点是要求男方协助过户,对房产的归属没有争议,诉讼费也是有规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没有案由更不能成为不予受理的理由,最高法院通过例举方式确定的案由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案件,确立不了案由是法院的问题,不应该由当事人承受不利后果。这位女工作人员见我一一反驳了她的观点,显得有点生气,要我把当事人的电话告诉她,她要跟我的当事人做工作,我一听,心里更不舒服了,这是什么意思啊,我为什么要把当事人的电话告诉你啊,我是代理人啊,你跟代理律师都无法解释清楚,还能跟我的当事人做什么工作呢?于是我回绝了她的要求,并进一步提出,立案庭受理案件只作形式审查,至于我诉讼请求怎么写,那是审判法官的问题,大不了审判员认为我诉请不行判决驳回我诉讼请求得了。这回女工作人员没辙了,极不耐烦地说好了好了,我收下你的材料,七天之内给你下不予受理的裁定。到这个份上,我也不示弱,接过话就说,我相信法律,如果你们不予受理,我就上诉到深圳中院。工作人员把我的材料放进案卷袋里,然后把案卷袋丢给我,同时扔给我一本小册子,说要选个案由写在案卷袋上。我知道确定案由不是律师应该做的事,但见她收下了我的材料,还是让她一下,于是在那本小册子中选了一个“婚约财产纠纷”写在案卷袋上。

  
  回来后,我去图书馆查看了相关材料,发现“婚约财产纠纷”确实不适用这个案件,找找其他的案由嘛,也没有一个合适的。为了做好裁定不予受理后上诉的准备,我还进一步查看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找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该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了这个规定,我想即使作实体审查,福田区法院也得受理这个案子。关于案件胜诉后的执行问题,我也找到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如果判决生效后男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可以要求深圳市住宅局协助直接变更了。找到了上述规定,我心里踏实多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