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特殊的立案经历
谭卫山
【全文】
上个月接的一个案子,男、女双方于2005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当时尚未还清按揭贷款)归女方所有,男方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的当天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11月,女方还清了全部按揭贷款,现要求男方协助过户。看完案卷后,觉得案情比较简单,直接起诉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就行了,于是赶写了一份起诉状,诉请就是要求男方持身份证前往深圳市住宅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二天上午来到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等了将近一个多小时,终于轮到自己,立马递上所有案卷材料。工作人员看了看起诉状,沉思了一会,说我的诉请不行,得先确认房屋的所有权,然后才能要求过户。说实话,我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这个案子还要事先确权,他这样一说,我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太鲁莽了,立案前怎么不多想一想呢。但我马上又稳定下来了,回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这位工作人员似乎也有点说不上,说之前的案子都是这样操作的,必须先确认房屋产权。我跟他解释,这个案子其实就相当于一个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男方有协助义务,现男方不履行,女方当然可以要求男方继续履行啊,这位工作人员似乎没有耐心听这么多解释,笑着摇摇头,连说不行不行。看他的样子上午是立不了案的,我连忙问如果事先确权,需要交多少诉讼费,工作人员说按房产价值的比例交诉讼费,我一听头有点大,要求协助履行如果立案成功,受理费只需100元,而确权之诉却要按照房产价值比例交上万元的受理费。
回来的路上还在反思自己,看来做律师需要注重的细节太多了,自己怎么就没考虑到要事先确权呢。回到所里,马上跟同事讨论这个案子,一位之前看过我起诉状的同事发表感言,其实法院的说法还是有道理的,没有确认产权怎么能够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呢?另一位同事看了诉状后更是笑了起来,持身份证前往住宅局协助过户,这个怎么行啊,即使胜诉了,到时怎么执行啊?还有位同事提醒我,说司法考试好像曾经考过类似的题目,争议比较大。我一个人坐了下来,重新思考这个问题,可想过来想过去,还是觉得这种立案方式可行,并且发现立案庭工作人员的一处错误:既然事先确权了,根据
物权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产权自生效判决时设立,也就无需男方履行协助义务了,直接拿判决去住宅局要求其变更就行了,工作人员认为此案应先确权然后才能要求协助过户的观点存在一处硬伤。另外一个程序性的问题,诉请怎么写是当事人的事情,立案庭只作形式审查,无权过问当事人的诉求,鉴于这一点,立案庭也应该受理这个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