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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

简论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


郭明瑞


【摘要】  医疗纠纷主要是医疗侵权责任纠纷。在侵权责任法中应统一规定各种医疗侵权责任,而不依医疗事故侵权与非医疗事故侵权区分医疗侵权的民事责任。医疗侵权责任在类型化上应归入专家责任中的一种,医疗侵权责任不宜实行无过错责任,而应坚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设立合理的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医疗过错实行过错客观化和过错推定。同时应建立权威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关键词】医疗损害;医疗侵权;专家责任;过错认定标准;鉴定
【全文】
  

  当今,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热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间的关系日趋紧张,有的甚至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这种情况既损害医疗方的利益,也损害患者的利益。而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则是双方对于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的认识不同。因此,如何从立法上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是侵权法立法中的重要问题。


  

  就医患双方的关系性质而言,一般情形下双方构成一种合同关系,即双方合意由医疗方提供医疗服务,患者一方支付医疗费用。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专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独立的一项案由。在特别情形下医疗方与患者双方也会形成无因管理关系,即医疗方未经患者同意而为了患者的利益对患者提供救治服务,由此引发的支付医疗费等纠纷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处理。但就医患双方关系紧张的发生原因而言,当事人主要是就是否因医疗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医疗方是否应对损害承担责任而引起争议。尽管在医患纠纷中也存在一些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违约责任纠纷,如医生未如实告知病情但未影响治疗效果,患者一方不付或托欠医疗费等,因此,医患双方的医疗纠纷主要还是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本文的论述也仅限于医疗侵权责任。


  

  为解决医患双方在侵权责任方面的纠纷,重要的是准确界定医疗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基于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和医疗服务的特点,在界定医疗侵权责任方面从立法上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侵权责任法中统一规定各种医疗侵权责任


  

  医疗侵权有各种形态,通常区分为医疗事故侵权和非医疗事故侵权。


  

  按照现行法的规定,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而该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其效力当然低于法律。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可见,依此规定医疗事故以医疗方行为的违法性和过失为必要条件。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另外,医疗事故是排斥故意的,医生在实施诊疗行为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1]但不可否认,在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下,也会给患者造成损害。显然,医疗侵权损害的范围不限于医疗事故损害。即使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使患者受到损害的,也应可构成医疗侵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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