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保护体系上的差别。自罗马法以来,在民法领域就确立了“所有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这样一种观点,再到今天,人们对所有权的关注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在法律上规定了严密的保护体系。具体表现为双重保护,即: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物权保护方法并不以侵害人的过错为前提,只要发生了侵害行为或者有侵害之虞,权利人就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债权的保护方法,就是以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之债来保护所有权,这种损害赔偿在一般侵权的情况下则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知识产权则是远在法律对这类以有体物为标的的物权的保护相当完备之后,才由于商品经济及技术的充分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由各专门法来完成的。在专门法保护的体系内,也并没有形成象物权那样的双重保护结构,而是将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揉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概念辨析
结合前面对侵权行为的分析可以认为,侵权责任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对所生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所以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放在一起谈,是因为这两者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又首先建立在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基础之上。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相当一部分学者和大部分教科书看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侵权行为法其实就是损害赔偿法(或称侵权责任法),其构成要件就是我们熟悉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四要件”说。前面已经谈了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实事上已经摆明了笔者的观点,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下面主要从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的角度简要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对此,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如下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