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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浅谈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赵磊


【全文】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所要讨论的是侵权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

  
  一、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概念辨析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密切联系而又不同的两个概念,从字面上理解,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就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因此要明确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又有着密切而复杂的联系。

  
  (一)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概念辨析

  
  侵权行为的概念问题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础理论,而我国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并没有定论,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侵权行为是否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以此划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要观点。

  
  肯定说主张以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对所生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张不以过错为侵 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我国,只有以魏振瀛教授为代表的少部分学者持这种观点,在知识产权领域则以郑成思为代表。在立法上,尚未见有哪个国家的侵权行为法采取此种立法例,但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国家,却绝大多数采用此种立法例。

  
  根据学者通说和多数立法例,可以认为:侵权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对所生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对这两个定义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分析,从语言逻辑的角度来看,就产生了很大的问题。因为,“侵权行为”毫无疑问应该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上位概念,而我们刚才得到的概念却从根本上违背了这样的逻辑,除“知识产权”这一限定外,这里的下位概念在外延上却形成了对上位概念的反包围。这也是我刚才所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联系密切而复杂的原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首先,对两种观点各自对侵权行为所下定义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其实质性区别有三点:第一,是否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构成要件;第二,是否要求有实际损害;第三,其导致的民事责任是否限于损害赔偿。如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两者区别的要点在于: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是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也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把侵权行为列入民法典债编的主要理由;而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不限于对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可能还包括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消除妨碍、妨害防止等责任形式。这也是我们所熟悉的观点:侵权导致的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说不仅仅是债),从而成为主张将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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