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解决责任成立的正当性问题。过错责任针对过错施加责任;无过错责任针对危险本身施加责任。归责原则存在互相配合适用的体系效应。过错责任应当作为最一般的归责原则,即一般情况下,有过错就有责任、有过错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则没有责任。同时,法律应当规定,没有过错,但损害后果依然应当由行为人来承担,这就是无过错责任。法律需要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此外,法律还需要明确规定的是,没有过错,但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需要由双方公平分担损失。这就是公平责任。
【作者简介】
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916 F.2d 1174(U.S.Ct.App.7th Cir., 1990). 转引自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第161页。
Prosser and Keeton on Torts, 537(5th ed., 1984).
参见拉伦茨:《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第277页。
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第201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第262-263页。
参见拉伦茨:《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第277页。
参见王成:《天理国法人情》,载2007年6月25日《人民法院报》第8版。
参见房绍坤、武利中:《公平责任原则质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8059。否定的理由还可以参看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126页。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125-126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0-293页。
肯定说的观点,还可参见徐爱国:《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的公平责任原则》,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6期,第33页。
徐爱国教授针对所谓数量说,提出了有力的反驳。参见徐爱国:《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的公平责任原则》。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0-291页。
参见王毓莹、向国慧:《论公平责任原则的限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公平危机及其防范》,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9期,第48页。
参见汪水伟:《侵权行为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99页。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教授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讨论,可以作为这一结论的印证。“必须规定严格责任的最重要的生活领域曾经是而且一直是道路交通。但至今为止,并非每个以机动车辆参与一般道路交通者、亦非每个动力化了的道路使用者到处都必须承担严格责任;即使存在这样的责任制度,它通常也仅适用于特定危险的实现并因此仅限于特定的损害形态。一些法律制度甚至根本未就此规定‘严格责任’,机动车辆保有者只有在他本人或其雇员有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0页。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519节评注中的两个例子是:在一个城市的仓库里存放炸药,如果该炸药发生爆炸给附近居民造成损害,则属于严格责任适用的情况。但是,如果炸药没有发生爆炸,而是仓库的一部分墙体倒塌,正好砸伤了路过的行人,此种情况则不适用严格责任。同样,如果炸药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损害,则适用严格责任。但是如果是运送炸药的车辆撞伤了行人,则不适用严格责任。
参见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第16页。
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第101页。